被告人艾太忠从网上学习了拆除变压器的基本知识,随后便购买了作案工具。从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的6年间,先后在内蒙古丰镇市南环路高速桥西侧及附近乡镇、凉城县天成乡、大同市新荣区破鲁乡盗窃变压器内的铜芯、铝芯和通信基站内的电缆线、路灯下的电缆线以及其他供电设施的铜、铝等金属配件,造成供电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毁坏。被告人艾太忠盗窃既遂36起,价值人民币288152元,盗窃未遂3起,价值人民币31630元。
内蒙古丰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太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所窃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之规定,以盗窃既遂处罚。被告人艾太忠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艾太忠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和电缆线,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艾太忠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