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接六安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通报函,根据安徽省质监局《关于做好3C获证产品电线电缆市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皖质办函〔2017〕188号)要求,通报张某(六安市裕安区显州五金电料经营部)销售的标注为合肥塑料电线二厂生产的2017年5月24日批次60227 IEC(BV)450/750V 1×1.5型电线、2017年6月20日60227 IEC 01(BV)450/750V 1×2.5型电线。2017年7月3日,进行了监督抽查,样品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导体电阻(20℃)。
据查明,该批产品为合肥塑料电线二厂生产,规格型号:60227 IEC(BV)450/750V 1×1.5型电线数量20卷、60227 IEC 01(BV)450/750V 1×2.5型电线数量20卷。2017年8月10日六安市裕安区显州五金电料经营部将剩余38卷电线退回合肥塑料电线二厂。目前,合肥塑料电线二厂已将退回电线做报废处理,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为贰仟捌佰元整(¥28000元),无违所得。
合肥塑料电线二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给予合肥塑料电线二厂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电线38卷;3、处以罚款伍仟陆佰元整。(¥:56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