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东方锆业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00万元至3800万元。2018年2月28日,东方锆业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3813.92万元。2018年4月25日,东方锆业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修正后的2017年度净利润为-3931.3万元。2018年4月27日,东方锆业在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3931.3万元。
对此,广东证监局认为,东方锆业2017年业绩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修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东方锆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东方锆业董事长吴锦鹏、总经理江春、财务总监陈志斌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东方锆业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吴锦鹏、江春、陈志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