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该工作人员介绍,我市于2012年7月开始实施阶梯电价,居民客户年度累计用电量不超过2160度(不平摊到单个月份),执行第一档电价,即每度电0.5653元;年度累计用电量在2161至4200度之间,超过2160度的部分执行第二档电价,第二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年度累计用电量在4200度以上,超过4200度的部分执行第三档电价,第三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多人口家庭(家庭人口在5人及以上)年累计用电量在3360度以内部分按第一档电价执行,3360至4200度部分执行第二档电价,年累计用电量超过4200度的部分执行第三档电价。
此外,阶梯电价实行“先分时、后阶梯”的原则计算电费,部分居民办理了分时业务,并不影响分时电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后,继续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