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公告显示,勤诚达投资、荀建华与勤诚达集团早于2017年1月10日已签署了有关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亿晶光电实际控制人荀建华同意将其持有的亿晶光电20%股份转让予勤诚达投资,标的股份的转让总对价为30亿元(后调整为29亿元)。同时,在3月17日和3月23日,勤诚达投资与荀建华又进一步签署了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和《备忘录》。
由于牵涉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而荀建华当时任亿晶光电的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荀建华所持有的亿晶光电股份受每年转让不超过25%的限制,交易的标的股份无法一次全部转让,双方同意标的股份按照约定分两期转让交割。
5月2日,亿晶光电收到荀建华发来的由相关方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荀建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59%股份转让给勤诚达投资。5月9日,荀建华辞去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
按照今年1月协议,第二期标的(亿晶光电总股本的12.41%)的转让款是14亿元,双方同意第二期标的的价格不受转让过户时在A股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的影响,荀建华辞去亿晶光电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满6个月后3个工作日内,勤诚达投资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期标的转让款。
但令人吃惊的是,上述情况之前未得到完全披露,直到5月26日亿晶光电才对此进行补充公告。此前,上交所曾就此事先后三次向上市公司发出问询函,重点关注双方是否存在有关上市公司控制权让渡的一揽子协议安排。不过,上市公司之前的回复对此予以否认。于是,此次问询中,上交所要求亿晶光电进行自查,并向股权转让相关方核实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转让及其进展事项的原因,是否存在违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此外,问询函还提出,据公告,本次股权转让目前确实出现了第二期股权交易可能无法顺利进行的迹象,荀建华也正在与勤诚达投资沟通解决后续事宜。
对此,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向股权转让双方核实继续推进股权转让的主要障碍,是否存在可预见的终止风险,并补充披露可能导致股权转让终止的所有不确定性因素,充分提示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