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审理中,*ST佳电对原告投资者一方提出的虚假陈述实施日表示认可,双方目前存在的争议主要在于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及是否扣除系统风险等方面。
对于是否构成虚假陈述,*ST佳电认为其独立董事已提出了行政复议,本案行政处罚有被推翻的可能,应中止审理;而原告投资者一方认为,*ST佳电并未复议和诉讼,其已公告认可证监会处罚,其独立董事是否复议或诉讼与本案无关,本案不应被中止审理。
同时,对于揭露日或更正日的问题,*ST佳电认为本案不存在揭露日,而存在更正日是2016年3月26日,其已把财务情况恢复到真实水平,而投资者一方认为是2017年4月8日,即*ST佳电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
此外,对于是否存在系统风险的问题,*ST佳电认为2015年、2016年初股指出现大幅波动,本案存在系统风险;而投资者一方则以刚刚二审胜诉的京天利案件为例,认为股指波动并不能证明系统风险的存在以及投资者损失是由系统风险造成的,况且,在揭露日之后,*st佳电股票大幅下跌,而同期大盘指数较为平稳,所以不存在系统风险。
据了解,*ST佳电因信披违规被罚,源于为兑现业绩承诺而调整利润所致。为了保证业绩承诺的完成,*ST佳电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决定从财务处理上做一些调整安排,以弥补未完成业绩承诺的不足。具体来看,*ST佳电通过少结转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调增2013年度利润总额1.58亿元,调增2014年度利润总额3994.26万元,调减2015年度利润总额1.98亿元。
由于*ST佳电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此,证监会决定对*ST佳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证监会决定对其他*ST佳电22名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此外,证监会决定对赵明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梁喜华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并参照刚刚二审投资者大获全胜的京天利索赔案,*ST佳电的索赔条件或为:在2014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且在2017年4月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佳电股票的推定受损投资者有望索赔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不过,索赔条件最终还需由法院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