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4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孙某驾车在寿县区域内采用将变压器拆卸后,再将变压器铜芯盗走的方式共计作案九次,其中在寿县瓦埠镇铁佛村排灌站作案时因变压器芯为铝制,李某某、孙某未予窃取。李某某、孙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盗窃犯罪金额总计1633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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