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4年,持续4年、6期财报,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欣泰电气最终以创业板第一家终止上市公司、国内证券市场第一家欺诈发行退市上市公司的身份,为历史所铭记。欣泰电气IPO欺诈发行案中,除了上市公司主体外,证监会同时认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在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对东易所责令改正,没收收入所得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东易所不服该处罚决定,将证监会起诉至法院。
上周,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案也是全国首例涉及律师事务所在申请IPO过程中勤勉义务认定标准的案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此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东易所在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
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东易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至于东易所的违法事实,主要有两方面:第一,东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欣泰电气在2011年、2012年、2013年财务会计报告中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东易所2014年1月23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三、上市申请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六)项“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的表述,与欣泰电气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的事实不符,该《法律意见书》含有虚假记载的内容。
第二,东易所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的情况。
其一,是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东易所工作底稿中留存的对主要客户的承诺函、询证函、访谈记录,大多数直接取自兴业证券。兴业证券在对主要销售客户进行访谈时,部分客户未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确认,其中包括7家欣泰电气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公司。东易所对访谈记录未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其二,未编制查验计划,未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经查阅东易所工作底稿,未发现东易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为欣泰电气项目编制查验计划,未发现东易所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的记录。
其三,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其他情形。东易所的工作底稿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大部分底稿未标明目录索引。东易所的工作底稿中,大部分访谈笔录没有经办律师签字,还存在访谈笔录中律师和访谈对象均未签字的情形。
庭审中,法院围绕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作为“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以及原告是否尽到勤勉义务三个焦点问题进行审查。该案未当庭宣判。
专家认为,这是全国首例涉及律师事务所在申请IPO过程中勤勉义务认定标准的案件。随着法治化水平的提升,近年来“民告官”案例逐步增多,倒逼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同样如此,对于如何定义“勤勉尽责”,此次诉讼是一堂生动的依法治市公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