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欣泰电气正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经过约11个月的调查,欣泰电气IPO造假最终被坐实;随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欣泰电气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欣泰电气处以非法所募资金的3%即772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证监会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另外,被诉处罚决定还对温德乙等17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这一处罚决定对欣泰电气造成了致命打击。2015年前三季度,欣泰电气还实现盈利,而到了第四季度,突发亏损约1117万元。至于2016年,公司业绩亏损更是呈现扩大的趋势,损失惨重。而在不久之前,欣泰电气发布公告称,2017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916.45万元-677.38万元,同比减少1581.49%-1195.02%。这一切都是因处罚决定导致的,所以,欣泰电气急于改变这一现状,可惜并未遂愿。
2016年12月8日,欣泰电气再次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6]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号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此,欣泰电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的相关书面文件,被获受理。
经审查,法院认定,证监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针对欣泰电气的处罚幅度适当,对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作出程序,欣泰电气未持异议,经审查亦均无违法之处。综上,欣泰电气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驳回欣泰电气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