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庭审中,一审败诉的欣泰电气认为,证监会给公司开出的退市罚单过重。但证监会回应量罚适当,且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尽管二审并未当天判决,不过在外界看来,欣泰电气想要改判“几乎不太可能”。
实际上,这次庭审距离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已过一年半时间。2016年7月5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欣泰电气随后表示不服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欣泰电气再度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关于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构成要件;二是关于证监会对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是否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三是关于欣泰电气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案件处理是否存在畸轻畸重。
对此,欣泰电气认为,公司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即使不进行财务造假,欣泰电气的财务指标等实质条件均符合公开发行证券要求,不能认定欣泰电气“不符合发行条件”。
欣泰电气还对证监会认定造假数据的专业能力提出质疑,欣泰电气称,对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应当以司法鉴定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证监会对于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具体数额,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来源单一且未经全面核查确认。
此外,欣泰电气称有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等行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庭审信息显示,欣泰电气方面认为自己并不是“错的最重的”,从过去案例来看,上诉人涉及的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行为,其情节相对于直接伪造经营数据、销售收入等行为而言显著轻微,应当认定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黄炜则在庭审中指出,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证监会亦发布消息称,在欣泰电气案中,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最终作出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处罚决定。
黄炜在庭审中重申,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此外,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中国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
他表示,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中国证监会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言,这件事没什么“冤屈”可言,其辩解的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欣泰电气提出,即使不进行财务造假,公司的财务指标等实质条件均符合公开发行证券要求,不能认定“不符合发行条件”。欣泰电气把符合发行条件仅仅局限于财务指标方面,这是非常荒谬的,发行条件还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充分性等内容,财务造假已经触碰了真实披露信息的底线,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仅此就已经不符合发行条件了,所以欣泰电气的二审败诉是没有任何悬念的。
然而不服证监会处罚,提请行政复议,一审败诉又谋求二审,一再坚持死磕证监会,欣泰电气在这之中所要博弈的或许并不是改判。欺诈发行被处罚,这是法律给欣泰电气的权利,但想要赢证监会,几乎没机会。有律师表示,一般上市公司被处罚都会选择接受,违法在前不去死磕,主要原因则是因为在资本市场尚有改过的机会,但对于欣泰电气而言,退市相当于“死刑”,不会再有顾虑,反诉作为最后一搏,也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拖延赔偿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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